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貪汙受賄辯護>

單位受賄行為的表現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5.25K)

除了個人會受賄之外,有時候單位也會構成單位受賄罪:
(一)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索取,是指主動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動地接受;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當利益。例如商業銀行利用發放貸款的職務便利,向申請貸款的單位或個人索要好處費、回扣等。至於是否實現了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不影響本罪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論處。對於收受回扣和手續費在帳上記載的,也不宜以犯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的大量財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如果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索取、收受的財物不足定罪標準,並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應按一般單位受賄行為對待,不宜按犯罪處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受賄行為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