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貪汙受賄辯護>

涉嫌貪汙如實供述用途可以成立自首嗎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6.2K)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涉嫌貪汙罪的嫌疑人有如實供述貪汙款項用途,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可能認定為自首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涉嫌貪汙如實供述用途可以成立自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