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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無法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司法鑑定 閱讀(3.08W)

筆跡無法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一、筆跡無法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理論上說,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麼偽造,終歸會露出馬腳或者被識破。偽造筆跡(含偽造筆跡形成時間),同樣如此,行為人為此終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為人有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偽證罪、或者包庇罪。建議實事求是,不要以身試法。筆跡鑑定主要運用的是碳元素的時間變化而判斷時間。兩個簽字的先後順序除非相差很久,從紙張、墨跡的區別可以大致判斷先後順序。但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目前從技術上無法精確,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鑑定:

1、通過對不同筆跡墨水成分的鑑定,可以判斷其是否為同一支筆書寫,如不是同一支筆,可作為偽造的依據。

2、如果筆跡和印章有交叉、重疊的地方,從顯微鏡就可以看出是先蓋章還是先寫字,如果同一張紙上的字在蓋章前有,蓋章後又出現了,就值得懷疑。

3、一般情況,對外委託檔案製成時間鑑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檔案;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檔案,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鑑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4、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儲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儲存環境的溫度、溼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檔案製成時間鑑定。

有關筆跡鑑定的相關程式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筆跡鑑定的內容和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向司法由相關提出訴訟請求,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