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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員資格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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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員資格怎麼確定

一、司法鑑定人員資格怎麼確定

司法鑑定人是依法取得鑑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鑑定人執業證書,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科學技術,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提出鑑定意見的自然人。鑑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鑑定人應當在“依法許可的業務範圍內從事鑑定業務”。鑑定人是重要的訴訟參與人,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保密、時限 和錯鑑責任追究制度。鑑定人進行鑑定後, 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因失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 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2005年9月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稽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司法鑑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

“司法鑑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人及其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鑑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稽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司法鑑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

三、主管機關是什麼

第八條 司法部負責全國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人的稽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鑑定人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規範;

(三)制定司法鑑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制度並指導實施;

(四)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司法鑑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標準和辦法;

(五)制定和釋出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規劃並指導實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司法鑑定人的稽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

(二)負責司法鑑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三)負責對司法鑑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司法鑑定人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組織開展司法鑑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六)組織司法鑑定人參加司法鑑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託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工作。

在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規定中。司法鑑定人必須是要在司法鑑定的機構中進行執業,其次。司法鑑定管理是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的制度,所以行政機關要對司法鑑定人進行執業活動的知道,而司法鑑定的行業協會還要對其進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