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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河南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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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河南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的通知

司法鑑定指的是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有專業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關於鑑定事項的相關鑑定意見,在訴訟中具有確認證據,認定損害程度等相關作用。司法鑑定運用得當,對法官和當事人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那麼,關於河南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的通知全文是怎樣的?詳情參考下文。

關於公佈我省司法鑑定業務收費專案和標準的通知

各省轄市及鞏義市、鄧州市、永城市、項城市、固始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司法局,各省管司法 鑑定機構:

為了保障司法鑑定機構和委託鑑定機構辦理司法鑑定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司法鑑定業務收費行為,根據《河南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河南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相關司法鑑定業務收費試行情況,現就我省司法鑑定業務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河南省境內執業、經河南省司法廳稽核登記並領取《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各類司法鑑定機構,均應按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辦法收費(具體專案、標準見附表),並嚴格按照《司法鑑定許可證》核准的範圍開展司法鑑定業務,按照相應的業務種類收取司法鑑定服務費。 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員,不得從事有償鑑定活動。

二、司法鑑定服務收費屬鑑定類中介服務收費,要堅持誰委託誰付費和雙方自願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服務,強行收費。

三、司法鑑定機構為委託人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受理協議,依照規定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向委託人收取司法鑑定服務費,並向委託人出具收費發票。

四、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根據業務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的,調查人員的差旅費、資料郵寄費等費用,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

五、委託人因司法鑑定機構的過錯而提出終止委託關係的,司法鑑定機構應退還預收的全部費用;非因司法鑑定機構過錯而終止委託關係的,司法鑑定機構收取的服務費雙方協商退還。司法鑑定機構因委託人原因或委託人的要求超出合理範圍而終止委託關係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承辦該項司法鑑定業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的扣除,餘額部分退還委託人。

六、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委託人憑法律援助機構或省、市司法行政機關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受理,並予以減收或免收費用。七、司法鑑定機構應向委託方提交中文鑑定文書三份,如果委託方需要增加份數或需要提供外文字的,另加收工本費,鑑定文書每份不超過20元,譯文費每份不超過 50元。

八、新增類別鑑定業務收費專案和標準暫由鑑定機構制定試行標準,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備案。一年後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制定正式標準。

九、司法鑑定機構收費前需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明碼標價。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

十、本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執行,執行期三年。

當地的司法鑑定機構必須依據此項規定進行收取鑑定費用,不得私設收費專案,以及不合理收費。當事人申請鑑定的,如果司法鑑定機構亂收費、多收費的,可以向司法局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