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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義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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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義務都有哪些?

要是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請獲得取保候審的話,那自然是再好不過的了。不過對於被取保候審人而言,在取保期間也有一定的義務,那究竟取保候審義務都有哪些呢?而申請取保候審又可以採取哪幾種方式?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取保候審義務都有哪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二、取保候審可以採取哪幾種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作為一種不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要起到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到案、不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作用,必須有能夠對被取保候審的人有約束力的措施。本條規定了提出保證人(人保)和交納保證金(財保)兩種保證措施。這裡所說的“保證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譽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羈押,允許其留在社會上生活、工作,保證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公民。對於保證人的條件,本法第六十七條作了規定。“保證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的保證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金錢。對於保證金的具體數額,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法第七十條規定了取保候審決定機關確定保證金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這兩種保證措施的目的,都是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體現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力,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取保候審決定機關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審的人同時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要是在取保期間不遵守相應的義務,那此時隨時都有可能撤銷取保。此時如果是提供保證人的話,則保證人要承擔責任。要是交納保證金的,也會扣除一部分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