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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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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效力是怎樣的
1、 合同的邀約效力又稱要約的約束力,是指要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包括對要約人的效力和對相對人的效力兩方面。 對要約邀請效力的觀點可以分為兩種:
2、要約邀請只是締結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要約邀請不含有當事人願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約邀請人希望將自己處於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
3、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一般不會承擔什麼法律後果。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種觀點並不絕對否認要約邀請的效力,但不能指出要約邀請的效力究竟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