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鑑定迴避申請書的寫法是什麼?
申請人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______(同上)
據瞭解,被申請人______與本案______是______,聯絡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司法鑑定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______迴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注:
①本申請書供審判人員等迴避時使用,用鋼筆、毛筆或書寫負印。
②“申請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③“申請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二、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保證司法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制度。
司法鑑定人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退出或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根據法律規定的迴避條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司法鑑定人迴避。
第三條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第四條 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
第五條 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要暫停參與相關司法鑑定活動。
第六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負責人在收到審請後兩日內作出決定。本機構負責人擔任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其他負責人在兩日內集體作出決定。
第七條 委託方和利害關係人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兩日內申請複議一次。本機構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兩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不停止相關司法鑑定工作。
司法鑑定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了某些特殊情況,該回避的人是必須要回避的,比如司法鑑定人正好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親屬關係,如果當事人不迴避很難保證司法鑑定結論的公正性,但申請書的寫法就跟低保申請書的寫法沒什麼區別,主要是內容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