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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面部輕傷二級包括:輕傷二級:(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釐米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釐米以上。(2)面頰穿透創,面板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釐米以上。(3)口脣全層裂創,面板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釐米以上。(4)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釐米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平方釐米以上。(5)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平方釐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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