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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輕傷害鑑定視力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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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輕傷害鑑定視力鑑定標準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輕傷害鑑定標準

以下就是關於輕傷害鑑定標準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用: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面板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面板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 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 庶跗關節脫位。 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肌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血球>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週。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釐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週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釐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釐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瘻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產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佔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徵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