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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骨骨折做司法鑑定時的評判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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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骨骨折做司法鑑定時的評判標準是什麼?

司法鑑定是很對於非常多種類的鑑定都可以用到的,腓骨骨折的情況,在一些意外或者事故中難免會遇到,那麼對於 腓骨骨折做司法鑑定 的標準法律也有相關規定,本站小編為大家針對這個問題解答一下。

一、脛、腓骨骨幹骨折的定義

脛、腓骨骨幹骨折,在全身骨折中約佔13.7%。10歲以下兒童尤為多見。其中以脛、腓骨雙骨折最多,脛骨次之。腓骨幹骨折最少。脛腓骨折治療雖較容易,且多無明顯的功能障礙,但如果處理不當,則可能出現感染、遲緩癒合或不癒合等併發症,甚至有截肢的嚴重後果。

二、肢體喪失功能的傷殘程度評定:

1、傷殘程度評定要件。應具有明確的損傷病理基礎,肢體有較嚴重的損傷,如骨折、脫位、韌帶斷裂、重要神經損傷、區域性面板肌肉嚴重損傷等,經治療終結後,仍存在引起肢體喪失功能的病理性改變;按照《法醫臨床檢驗規範》的檢查方法,確證其肢體喪失功能的程度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要求。初次鑑定時,應充分考慮到肢體功能逐漸恢復的可能。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規定,評定其相當的傷殘程度。

下列損傷後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可視為一肢功能喪失10%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評定為十級傷殘:

(1)鎖骨骨折致肩關節活動喪失15%以上的。

(2)肱骨幹骨折畸形癒合:成角(≧20°)或旋轉(≧15°)。

(3)股骨幹骨折畸形癒合:成角(≧15°)或旋轉(≧15°)。

(4)脛骨骨折畸形癒合:成角(≧12°)或旋轉(≧10°)。

(5)膝關節半月板破裂經手術治療的;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經手術治療的。

(6)累及關節面的骨折,經影像學證實遺留創傷性關節炎的。

(7)尺骨、橈骨、脛骨、腓骨骨折,經治療兩年以上骨不愈或併發慢性骨髓炎兩年以上,傷者放棄治療,視為醫療終結的。

三、腓骨骨折司法鑑定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一肢功能喪失25%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評定為九級傷殘

(1)肱骨、股骨骨折,尺、橈骨雙骨折及脛、腓骨雙骨折,經治療兩年以上骨不愈或併發慢性骨髓炎兩年以上,傷者放棄治療,視為醫療終結的。

(2)股骨頭確診為壞死,且傷者不要求行置換術,視為醫療終結的。

(3)腓總神經損傷致足下垂嚴重影響行走功能的。

3、周圍神經損傷的關節功能評價,參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C.6條之有關規定進行。

4、人工關節置換術後應視為該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綜上所述,腓骨骨折做司法鑑定必須要符合相關的規定以及遵守相關條約,在做司法鑑定時提供足夠的材料,這樣不管對司法鑑定結果以及案件或事故的解決都有非常大的幫助,讓法律能夠更接近真相以及公平的解決案件或者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