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司法鑑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怎樣實施

司法鑑定 閱讀(1.75W)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怎樣實施

工程造價一般出現與工程和建築中,它就是指對工程進行定價的過程,工程造價是可以進行司法鑑定,那麼在我國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具體是怎樣實施的呢?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實施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應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科學,即用專門知識採用科學方法進行鑑定;客觀,即按照工程的真實面貌作出分析判斷;公正,即要客觀地聽取兩方的意見,並且最好同時聽取,公開地進行鑑定活動;合法,即從委託到受理,從形式到內容,從技術手段到依據標準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

(一)初始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應在3日內指派具體承辦的司法鑑定人進行初始鑑定。鑑定人應具備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同一司法鑑定事項由二名以上人員進行鑑定時,第一鑑定人對鑑定情況負主要責任,其他鑑定人負次要責任。

鑑定方案的確定

司法鑑定人要全面瞭解熟悉案情,對送鑑材料要認真研究,瞭解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委託方的鑑定要求,結合工程合同和有關規定提出鑑定方案。因為建設工程情況錯綜複雜,鑑定方案直接影響著鑑定結論,所以鑑定方案必須經鑑定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能實施。

案情調查

(1)案情調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先入為主,能夠客觀、公正地瞭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鑑材料的侷限性,對一些不完整、表達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確定現場勘驗的進行,現場勘驗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並通知委託人方能進行。

(2)案情調查採用的形式

一種是調查聽證會,請當事人分別陳述案情及爭議的焦點,目的是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鑑定在聽證會上應嚴格保持中立,絕不妄加評論。

另一種是現場勘驗調查會,對當事人爭議的地方進行現場實測、實量、實查、實驗。

案情調查視工程情況,可以舉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調查會應由第一司法鑑定人主持,專人負責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參與者簽字後方能作為鑑定的依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依據

(1)司法鑑定委託書或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協議書;

(2)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3)訴訟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附屬於合同的招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

(4)合同約定的有關定額、標準、規範;

(5)合同約定的主要材料價格;

(6)工程造價所依附的工程有關圖紙、技術資料;

(7)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依據的有關檔案,其它資料等。

(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論的複核

為確保鑑定工作質量,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論應由本機構中具有高階工程師職稱且具有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核,複核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論證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如對複雜、疑難問題或鑑定結論有重大意見分歧時,可以聘請本行業中的專家舉行論證會,根據論證意見,最後仍由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四)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終局鑑定

補充鑑定

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或原鑑定專案的有遺漏,或質證後需要補充其他事項的情況下,可進行補充鑑定。補充鑑定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重新鑑定和終局鑑定

需要重新鑑定的實施主體,不得由原鑑定人進行。

重新鑑定的範圍如下:

(1)原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司法鑑定資格或超出核定業務範圍鑑定的;

(2)送鑑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3)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4)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5)鑑定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6)鑑定使用的儀器和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鑑定結論不正確的;

(7)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鑑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鑑定最多可以進行兩次,對第一次重新鑑定有異議的,經司法機關決定,應當委託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鑑定。由於全國尚未作統一的規定,目前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一般為省內的終局鑑定。

關於工程造價的司法鑑定的實施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裡,希望以上內容能夠讓大家更加深入的瞭解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方面的知識。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線上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和了解。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