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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違規事實怎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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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違規事實怎麼懲罰?

一、司法鑑定人違規事實怎麼懲罰?

司法鑑定人違規事實的情況下,懲罰措施有:司法鑑定人有違反《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由執業證書頒發機關給予警告,同時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司法鑑定人在鑑定活動中有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司法解釋

司法鑑定人指具備《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稽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司法鑑定人有違反《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由執業證書頒發機關給予警告,同時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對司法鑑定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由執業證書頒發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實施。司法鑑定人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鑑定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司法鑑定人追償。

未取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人員,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由鑑定活動所在地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司法鑑定人在鑑定活動中有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鑑定人是到司法程式中執行司法鑑定環節的執行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操作,如果司法鑑定人出現違規的事實,則應當由司法機關作出處理,並要求限期進行改正,或者取消其司法鑑定人的資格,避免再次出現違反相關司法鑑定程式的情況發生,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