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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司法鑑定所遵循的原則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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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司法鑑定所遵循的原則是什麼樣的?

在就醫過程中發生醫患糾紛的可能性是非常的大的,當發生醫患糾紛之後,最重要的事情便是儘可能的,全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但是在醫患糾紛中有些證據是需要一些專門的機構進行鑑定之後才能得出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醫患糾紛司法鑑定所遵循的原則是什麼樣的?

1、堅持“鑑定人專業判斷的原則”

法官是代表法而有權威,鑑定人則是具備專門知識而有權威。司法鑑定人在司法鑑定實踐中,應深刻領悟《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的精神,以鑑定人高度責任感,堅持以醫學的技術手段而非法律的推定原則作為醫療過失鑑定的主要技術支撐,做出專業的司法鑑定意見,使得醫療糾紛鑑定意見經得起法庭質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證據之王。同時要擺正醫療過失司法鑑定行為獨特的法律地位,嚴格以司法鑑定人自身的專業許可權規範自己,避免越權行事,諸如涉及案件定性等問題,無需鑑定人節外生枝。

2、 堅持以“醫師是否盡到注意義務作為判斷醫療過失的客觀標準”的原則

(1) 涉及司法鑑定的醫師注意義務

醫療過失的司法鑑定,在評判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時的法定客觀標準是什麼呢?答案是:目前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一個業內統一的檔案規定。那麼對於醫療糾紛如此複雜的技術問題,鑑定人及鑑定機構出具分析意見書,可能會更多地受到鑑定人個人的認識取向的影響,甚至不排除故意出具有失偏頗之意見,從而導致鑑定結果千差萬別,出現不正確、不客觀的現象。既然沒有統一法定的評判標準,鑑定人理應遵循國內該行業及相關學界普遍推行、認同的的經驗和理論。

(2)注意義務分類

注意義務包括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兩類。一般注意義務,也稱善意注意義務或保護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對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利益的高度責任心,對患者的人格尊重,對醫療服務工作的敬業、忠誠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特殊注意義務,是指在具體的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對醫療行為所具有的危險性加以注意的具體要求。

3、堅持以“審查診療、護理行為是否符合醫療規範”的原則

通常我們把衛生行政部門、司法審判機關等出臺的有關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及教科書、權威醫學文獻報道的成熟的理論作為首要的、原則性的標準,我們把它看作是硬性標準。

審查醫療機構“是否達到與其資質相應的醫療水準”,審查案件相關醫師診療行為與其資質是否相適應。當然,不能用專科醫院醫師的水平來要求普通醫院的醫師,也不能用高級別醫院的醫療水平來要求低級別的醫師。

4、堅持“醫療緊急處置的寬泛原則”

醫療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在時間和機會都非常緊迫的情況下,不允許醫師做更多的思考和猶豫的狀況,這時候做出的醫療行為在醫療常規和合理性等方面應該適當放寬指標。也即法律上所講的緊急避險原則,就是以犧牲較小的利益為代價,來換取更大的利益。

發生醫患糾紛之後進行司法鑑定是比較常見的,醫患糾紛司法鑑定可以讓不少不能確定的問題得到解決,而且在訴訟過程中,司法鑑定的鑑定報告,同時還是法官對相關案件進行準確評判的重要依據,可見發生醫患糾紛之後進行司法鑑定是非常的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