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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類司法鑑定包括哪些?

司法鑑定 閱讀(2.53W)

法醫類司法鑑定包括哪些?

法醫類司法鑑定是指運用法醫類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眾所周知,司法鑑定這項技術在各種訴訟案件和的審理的過程中起著重大的作用,法醫類司法鑑定是其中一種手段,那麼,法醫類司法鑑定包括哪些?下面整理一篇文章來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希望能對大家提供有力的幫助。

法醫類司法鑑定包括哪些?

1、法醫病理學司法鑑定:通過屍體解剖及相關病理組織學等檢查,對死亡原因、時間、方式、致傷物、損傷時間、損傷與疾病和中毒的關係、醫療糾紛有關的死因及其他死亡相關的事實等方面進行法醫學鑑定。

2、法醫物證司法鑑定:通過對人體組織、體液(斑)、分泌物(斑)、排洩物等生物性檢材的遺傳學與生物化學檢驗,判定檢材的種類和遺傳標記型別等,從而進行個人識別和親權關係的法醫學鑑定。

3、臨床法醫學司法鑑定:通過對人體生理、病理狀態的檢查及相關材料的審查,對人體傷害、交通傷害、人身保險等有關活體的損傷程度、傷害程度等問題進行法醫學鑑定。

二、法醫類司法鑑定條例

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鑑定機構有權拒絕。法醫傷情鑑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鑑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閱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鑑定結論。法醫鑑定機構做出鑑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鑑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當事人如對鑑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鑑定人應當做出解釋。法醫鑑定人在接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複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鑑定機構移送。被鑑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鑑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鑑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治療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法醫鑑定收費應嚴格按當地物委有關規定專案進行,不得擅自擴大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主要有三個範圍,分別是病理學、臨床學以及法醫物證司法鑑定。另外敘述的法醫類司法鑑定條例的具體內容也是很重要的,因為司法鑑定要公平公正,鑑定技術的日益的成熟與提高,會給案件的審理增添極大的便利。也可以保證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另外不同的型別司法鑑定的收費的情況是不同的,不能盲目的計算,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