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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取保候審還有公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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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取保候審還有公職嗎

一般取保候審還有公職嗎

有,取保候審後是不能開除公職的,因為取保候審只是對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而已,法律明確規定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所以,在未判決的情況下,是否有罪還是個問號,只有等法院判決是否有罪或者無罪以後,才能做決定。

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和律師就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了。

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開除公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綜上所述,這個公職是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話是不會給開除公職的,因為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並不能代表這個當事人是否有罪,要等人民法院判決才能知道是否有罪的,但這個取保候審的話對公職人員來說多數還是有點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