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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司法機關傳訊犯罪嫌疑人沒有規定具體時間,也無規律,根據案情需要傳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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