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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逃跑的後果有哪些

取保候審 閱讀(5.5K)

一、取保候審後逃跑的後果有哪些

取保候審後逃跑的後果有哪些

首先,其所繳納的保證金會被沒收;如果是提出保證人的話,保證人沒有及時報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的,要處以罰款,有犯罪行為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次,會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具體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最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期間逃跑,這一事實會作為最終判決量刑的情節。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後應該做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保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保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保釋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保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保釋時,應當告知被保釋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保釋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保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若有機會獲得取保候審,那麼在取保期間就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而不應該出現逃跑的行為。有句話說的好,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之後被抓回來還要承擔因此的不利後果,其中就包括沒收或扣除部分保證金,對保證人處以罰款,給予監視居住或者逮捕,甚至還會對之後的量刑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