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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擔保人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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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擔保人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取保候審擔保人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取保候審擔保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證明及戶口本,有單位的需要開具單位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保釋是具保釋放、取保釋放的簡稱。為在司法機關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而准予釋放。在實行的國家或地區,保釋須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請並繳納相當數額的保證金。對應當逮捕的人犯,如發現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罪行較輕的人,即可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

取保候審擔保人的認定,是由到司法機關對當事人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條件來進行適用的,如果保證人本身就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取保是無法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