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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走關係有用嗎

取保候審 閱讀(6.87K)

刑事拘留本身不是一種懲罰措施,它只是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其他的措施還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

刑事拘留走關係有用嗎

所以走關係根本沒用,是一種違法行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4日。不論什麼情況,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日。

但刑事拘留到期後,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比如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等。最終羈押或者刑期多長,以法院的生效判決為準。從理論上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能認為證據不足或者認為不構成犯罪而撤銷案件,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可能認為證據不足而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也可能認為不構成犯罪而宣判無罪。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刑事拘留的絕大多數人,最終被宣判為有罪並受到了刑事制裁,被宣判為無罪的微乎其微。

《刑訴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