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有諒解書可以取保嗎
二者沒有沒有必然的關係,不以必須取得受害人諒解為必要條件,符合法律規定,即可申請辦理取保。申請取保候審不以取得受害人諒解為前提條件,但是取得受害人諒解對辦理取保候審更有利。
以下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保釋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做了筆錄等幾天才會拘留
如果做了筆錄以後沒有立刻進行拘留的話,說明自身是沒有任何的嫌疑的。
1、行政拘留:是指違反《治安法》而受到的處罰,是《治安法》最嚴重的行政處罰,拘留期限1~15天;
2、刑事拘留:是指違反刑事法律而被偵查機關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期限一般為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
3、司法拘留:是指法院對嚴重違反開庭秩序,衝撞法官、擾亂法庭庭審秩序的一種強制措施,期限為1~15天。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4、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及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如果做了筆錄以後沒有立刻進行拘留的話,說明自身是沒有任何的嫌疑的。進行刑事拘留必須要滿足有重大證據指向被拘留人或者是正在進行犯罪的相關人員的條件。一般申請拘留令只能夠拘留三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到四日。而行政拘留指的是違反了相關治安法而進行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