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只要能夠遵守以下規定,就可以學駕照。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九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載明取保候審的期間、擔保方式、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質、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體情況等,有針對性地責令其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