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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了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如果同意的申請的話,當日就可以放出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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