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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請律師有用嗎

強制措施 閱讀(2.02W)

羈押期間請律師有用,但不是必須請的,要根據情況決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家屬在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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