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是指我國的執法部門按照關規定將犯罪嫌疑人強制性進行到案接受詢問的一種方式,但是不是像拘傳就可以拘傳的,拘傳是有明確的程式進行相關辦理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拘傳執行程式是怎樣的吧。
拘傳執行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61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64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的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拘傳後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拘傳程式的規定與此大致相同,不過要求拘傳後必須立即予以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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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包含了三層意思:
(1)適用物件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須出庭參加訴訟。
(2)已經兩次傳票傳喚。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拘傳適用
執行人員實際上有時只需要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佈司法拘留,在後續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喪失了工作餘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運用拘傳措施不僅是為了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清其財產狀況,進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可成為排除妨礙執行的行為有力措施。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執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規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適用拘傳措施,應當由本案合議庭或執行員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報經院長批准後,填寫拘傳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抗拒拘傳的被拘傳人,執行拘傳的人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訊問結束後,如無需採用其他強制措施,應恢復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
拘傳程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
拘傳的主要程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
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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