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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最長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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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最長多久

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最長多久

刑事拘留最多37天,後面還有逮捕程式,到檢察院至少要等2個月以上。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

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

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二、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後會怎樣

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後一般會接著判處刑罰,刑拘後被批捕與最終是否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沒有必然聯絡。因為中間還有一個審查起訴的程式,在這個程式中,可能會出現法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三種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三、逮捕的條件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後也就是公安機關在進行偵查之後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了。在法院進行受理之後,法院會根據案件的相關情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如果情節比較輕的話,可以免除刑罰。法院不進行起訴的案件也可能會被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