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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刑事拘留多久可以見家屬

強制措施 閱讀(3.09W)

一、一般來說刑事拘留多久可以見家屬

一般來說刑事拘留多久可以見家屬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在判決之前,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證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負責人(公安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的簽字。

警察個人無權決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機關也無權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強制措施,一般說檢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檢察院和法院也沒有拘留權。特殊情況下,檢察院、法院認為必要採取拘留時,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行使居留權。

二、一般來說拘留後幾種不告訴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親人被拘留家屬應該做的幾件事:

第一,確認真實情況。

按照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拘留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聽說家屬被抓,又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可以直接向辦案機關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確認自己親屬被關押的地方。

可以通過刑事拘留通知書上所載明的看守所確定其關押地方;若未能及時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則可以直接向所瞭解到的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詢問。

第三,如果家屬得到刑拘通知書,說明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一些證據,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

刑拘通知書會向您透露以下資訊:

(1)家人涉嫌的罪名;

(2)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是誰;

(3)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10日內,最長37天,檢察機關自偵案件10日內,最長14天,家人就會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或釋放。

當得到刑拘通知的時候,可以存一些錢以及送衣物到被拘留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及時委託律師會見,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第四,家屬想見面問一些情況,可請律師協助。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生效以前,家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只有律師才能見到。因此,在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家屬應該儘快委託律師,只有這樣才能及時讓律師會見當事人,及時瞭解案件的情況。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其近親屬,可以為其聘請律師;如無近親屬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也可以代為聘請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拘留後不告訴家屬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可能會進行逃跑或者銷燬相關證據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的。同時如果通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會影響偵查的話,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也不會通知家屬。不符合以上情形的話,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應該立刻通知用人單位和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