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檢察院批捕意味著:
一、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二、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式並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犯罪嫌疑人將在相對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在拘留所度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其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等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立案之後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先進行刑事拘留,根據案件的初步偵查情況確定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大小,最長三十天移送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如果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的,則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之後再由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