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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批捕了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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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批捕了什麼意思?

一、被刑事拘留批捕了什麼意思?

被刑事拘留批捕了的意思是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意思是先被刑事拘留(14天),到期後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了,繼續關押在看守所。

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但刑事拘留到期後,嫌疑人並不一定就可以出來。辦案機關可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比如批准逮捕。嫌疑人被羈押的時間,往往遠大於拘留的期限。當然,嫌疑人究竟什麼時候能出來,最終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二、刑事拘留的特點

實施主體唯一性

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衝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實施情況特殊性

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我國的檢察院是負責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主要是負責重大案件的調查,比如說刑事拘留需要得到檢察機關的批准才能夠實行,而刑事拘留有時間限制。當然在一些情況比較特殊緊急的時候可以進行先行拘留,事後進行逮捕手續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