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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審批過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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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審批過程是怎樣的?

監視居住審批過程是怎樣的?

(一)呈批。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批准。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監視居住的,辦案部門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

(三)監視居住執行地點。

監視居住應當在以下地點執行:

(1)固定住處。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處,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不得另行指定執行場所。但是,對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處執行的,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為其指定臨時住處執行。

(2)指定居所。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沒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應當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3)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嚴禁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四)宣佈監視居住。

(五)交付執行。

(六)備案。

(七)監督考察。

(八)監視居住後案件的辦理。

(九)解除監視居住。

二、怎樣會被監視居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監視居住期間的注意事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第78條規定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

(三)第7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因此辦案機關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監視居住後,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並附上相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辦案部門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並確定監視居住地點後,即可宣佈執行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