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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院傳喚用什麼方式?

強制措施 閱讀(3.3W)

一、法院傳喚用什麼方式

2021法院傳喚用什麼方式?

簡易程式法院可以用口頭傳喚的方式。如果是普通程式法院用傳票的方式。如果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經過合法傳喚不到,可以採取拘傳的方式強制到庭。如果是原告不到庭可按照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缺席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民事訴訟當中,法院可以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傳喚,而具體採用怎樣的方式傳喚,就要看此時是適用怎樣的程式來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若是建議程式的話,那傳喚的方式一般是口頭傳喚,但要是通過普通程式審理,則就需要用傳票的方式來傳喚當事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