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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什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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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什麼方式

2021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什麼方式

收購上市公司分為兩種方式: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即被公開收購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市值價格購入所欲收購的股票,在達到法定比例時,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思表示,並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要約收購不需要事先徵得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同意。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東反覆磋商,達成協議,並按照協議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協議收購須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東達成書面的轉讓股權的協議。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式

(一)要約收購的程式

要約收購是收購方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收購要約而進行的收購,它是上市公司收購的一種最常見、最典型的方式。其程式如下:

1、作出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和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數佔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

2、要約公的釋出和效力

收購人在依照法律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收購要約的不可撤回,指在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但其中的靈活規定也充分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

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收購要約一經發出,在要約期限裡要約收購便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唯一方式,我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近幾年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上是較為多見的,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一步的瞭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對於有關的具體的解決方式,需要有關的公司進行一定的參考才能促進自己利益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