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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法被刑事拘留後會放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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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違法被刑事拘留後會放人嗎?

涉嫌違法被刑事拘留後會放人嗎?

涉嫌違法被刑事拘留後可能會放人,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超期刑事拘留怎麼辦?

1、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採取的,其期限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話,則超期部分肯定應該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若是認為有必要,是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但是一般公安機關並沒有掌握足夠多能夠證明嫌疑人確實犯罪了的證據,故此一般來說拘留時有期限的,若是在期限屆滿後,依舊沒有足夠的證據的,此時就需要釋放被拘留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