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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案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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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立案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一般立案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立案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屬於強制措施,只明確規定了這五種,詢問並不屬於強制措施的一種。立案是程式是偵查活動的開始,強制措施是指通過偵查後依法對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從偵查到發現、認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過程。

二、強制措施是否必須在立案前使用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強制措施並不一定要在立案前使用的,對於現行犯,可以在立案前先行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什麼情況下公安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裡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 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一般糾紛公安機關是不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一定會受理的。立案之後公安機關會在規定的時間期限之內進行偵查,偵查之後會根據相關情況進行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