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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逮捕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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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逮捕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逮捕的條件都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錯誤逮捕怎麼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也就是說只有依法確認屬於違法行使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等職權行為,賠償請求人才能依法提起賠償請求,這就是我國刑事賠償應遵循的違法歸責原則。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賠償的權利。據此,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歸責原則。即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違法,是確定國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違法歸責原則是國家賠償的核心原則。《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對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權利:㈠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㈢依據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而原判刑罰已執行的。㈣刑訊逼供或者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㈤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從以上規定的第㈠、㈡、㈢項可以看出,不論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違法行使職權,只要因錯拘、錯捕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受害人就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這就是我們在司法活動中所稱的“無罪賠償”原則。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只要發生錯誤羈押,且受害人無罪情況下,無論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是否主觀故意違法,國家都應負賠償責任。這與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一致的,雖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主觀故意造成錯捕、錯拘,但由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發生的錯拘、錯捕客觀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應視為司法機關作出的拘留和逮捕是違法的。依據國家賠償法的違法歸責原則,司法機關批准或作出逮捕決定後,凡有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予以釋放的證明書,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撤銷逮捕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後應視為司法機關的錯誤逮捕已依法確認。

在刑事強制措施中,逮捕可以說是強度最大的。而對於採取逮捕措施的條件要求,也是十分的嚴格。同時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權,法律規定是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而公安機關只有執行權,並無決定權。至於簽發逮捕令,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的負責人來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