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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陰陽合同屬於騙稅嗎?

偷稅漏稅 閱讀(9.76K)

一、籤陰陽合同屬於騙稅嗎

籤陰陽合同屬於騙稅嗎?

籤陰陽合同屬於騙稅嗎陰陽合同屬於偷稅行為。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常用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來辦理過戶手續之用;二是把房屋買賣價格籤低,然後另籤一份裝修補償協議和舊傢俱買賣協議,以裝修補償款和傢俱款的名義,補足房屋實際成交價。其中,第二種陰陽合同更具備隱祕性。

“陰陽合同”不僅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而且動搖社會對誠信經營、履約和納稅的信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實踐中,鑑於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同時,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後,雖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僥倖矇混過關,但由於這類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經登記、很不規範、約定不明甚至只是口頭約定等情況,履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矛盾。

二、偷稅和騙稅的區別

1、騙稅是指納稅人用假報出口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經過公開的合法的程式,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騙取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的行為。

2、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買賣二手房的時候採取陰陽合同的屬於偷稅行為,不是騙稅。騙誰和偷稅是兩個不同的罪行。買賣二手房的時候採用陰陽合同很容易造成經濟糾紛,因此絕對不可以簽署這種陰陽合同,甚至有可能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