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措施被稱為監視居住,現實中,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是可以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那麼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二)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的期限是有限制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一般不能超過六個月,但這僅僅是指採取一次監視居住措施時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