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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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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就用人單位來說,包括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及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應該瞭解相關的規定,並知道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4章共計15條專門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對解除合同的各種情形進行了分類規定,並對解除合同的後果也做詳細規定。這裡主要提醒勞動者除了懲罰性解除合同和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勞動者待遇而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外,勞動者是有權獲得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權利的。

在解除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記住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若勞動者在解除合同後,沒有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是有權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也一定要保管好交接工作清單,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辦理了工作交接。

法律規定了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單位解除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用人單位該履行的事項,同時要辦好工作交接。以上就是對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介紹,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