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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治安傳喚是什麼意思

強制措施 閱讀(2.36W)

法律上治安傳喚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治安傳喚是什麼意思

傳喚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方面的法律規定是: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4、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5、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6、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7、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絡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8、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9、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大家也可以將傳喚看成司法機關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不管是治安傳喚還是刑事傳喚,實際上都是司法機關為了調查清楚案件的情況,在治安違法案件當中,公安機關對於治安違法行為,肯定也得當面問清楚案件當中的當事人。傳喚的時候是要出具傳喚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