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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打架鬥毆傳喚規定有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1.84W)

一、治安管理法打架鬥毆傳喚規定有什麼?

治安管理法打架鬥毆傳喚規定有什麼

《治安管理法》打架鬥毆傳喚規定有打架鬥毆可能會被拘留五天到十天,輕者為十天以內,一般不會超過十五天。同時如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法行為人的,可以根據程式進行傳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法》處罰程式

1、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聽證。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的及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等處罰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①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②公安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③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④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指定專人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3、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4、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當事人宣佈。裁決書應交給被裁決人。治安處罰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可採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將結果通知被侵害人。

5、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於打架鬥毆人員會依法進行拘留,情節較輕的在十天以下,如果結夥毆打相關人員的話,那麼會被判處拘留十天到十五天。同時如果違反了《治安管理法》,那麼人民警察有權口頭傳喚違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