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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拘留期限怎麼寫?

強制措施 閱讀(1.03W)

一、對於行政拘留期限怎麼寫?

對於行政拘留期限怎麼寫?

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合併執行不超過20日。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比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月1日執行拘留,從1日到2日為一天,這樣到1月11日執行完畢,1月11日出來。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都不計入期間內。就此理解,如王某於2月1日23時59分以前入所,則其行政拘留執行期限是從2月2日至2月6日。

二、行政拘留的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以上就是有關行政拘留的具體處理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基於實際的行政拘留原因來進行處理,根據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度可以來對相關判罰結果進行認定,犯罪事實越嚴重的,那麼所需要追究的法律責任就越多,需要判決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