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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審批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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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審批需要多長時間?

拘留審批需要多長時間?

拘留審批需要一到三天即可,刑事拘留一般30天,檢察院批捕期7天,若37天沒有不能取保候審,則一般會繼續羈押到開庭判決。

刑事拘留的審批是指有權的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進行稽核和批准的程式,包括審批機關、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等規定。

(一)審批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0六條規定,刑事拘留的審批機關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日常公安司法實踐中,刑事拘留既可以由正職負責人審批,也可以由副職負責人審批,而其他人則無權進行刑事拘留的審批。

(二)審批許可權。是各級審批機關對稽核批准刑事拘留所具有的權力界限。通常指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1、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依法應當拘留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執行拘留後應即時向當地外事處辦公室和有關的外國人主管部門履行通報義務,同時並報公安部備案。

2、對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軍人需要刑事拘留的,應當由地方公安機關提供犯罪證據材料,送交軍隊軍以上保衛部門審查,確認應依法追訴的,由該保衛部門拘留。

3、對縣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依法應予刑事拘留的,必須經本級人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大會閉會期間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方可審批。

(三)審批程式。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填寫《呈現請拘留報告書》,經有審批許可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簽發《拘留證》,該法律文書的填寫應字跡工整,法律用語規範。司法實踐中切忌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中寫有“呈請刑事拘留X日”。對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拘留期限界滿前的二十四小時內製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並由原批准機關負責人審批,不必再籤《拘留證》。但是在《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中應寫明“呈請延長拘留X 日”或“呈請延長拘留至三十日”字樣。

二、刑事拘留的具體適用是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治安拘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採用的強制方法。

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採用的強制方法。明確它們之間的區別,避免混淆,在司法實踐中是十分必要的。

由於公民在沒有觸犯法律時是有人身自由的,任何主體不得隨意侵犯。若是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書面的拘留申請,該申請一般一到三天就會處理完成,被批准後,拘留嫌疑人也是有期限的,若是在期限內發現了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還需要提交批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