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處理程式是什麼

強制措施 閱讀(2.67W)

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處理程式是什麼

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處理程式是什麼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八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批捕是檢察院決定的,檢察院不發出批捕命令其他機關單位批捕嫌疑人是犯法行為,嫌疑人可以進行上訴處理,批捕也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超過具體的時間需要對嫌疑人進行釋放處理,如果超過時間不放人,那麼也是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