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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如何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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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複議的途徑主要有兩種:

行政處罰如何複議?

1、不服處罰可以六十日內直接向作出決定的上級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三個月內直接向作出決定的同級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2、設定了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後才能進行行政訴訟的行政程式,專不過較少,另外這樣的規定時間和上述基本屬一致;

具體程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需要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

(二)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上述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審理

1、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準備

2、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

3、複議申請的撤回。在複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複議申請的,經向行政複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四、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