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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乙肝公司辭退合法嗎?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3.27W)

一、查出乙肝公司辭退合法嗎?

查出乙肝公司辭退合法嗎?

單位沒有權開除,但是如果查出員工患乙肝,必須要把該名員工調離生產第一線,如果單位辭退該員工,必須要按照勞動法規定進行補償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頒佈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中的第二條規定:“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主要包括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等。”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因此,用人單位以患乙肝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者有什麼不同點

三者之間的不同點主要是:

1.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和違紀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②二次勞教被登出城市戶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除名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查出乙肝公司辭退是不合法的,不能以查出乙肝為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開除,除名和危機辭退三者的不同包括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除名和違紀辭退屬於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