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最少幾天

強制措施 閱讀(2.31W)

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有期限規定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不能隨意的拘留。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拘留最少幾天

刑事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在我國,享有刑事拘留權的機關有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具體的刑事拘留的期限會根據案件的不用性質或者案件的難易程度有所不同。但是刑事拘留最少就是三天,關於刑事拘留的適用情形以刑事拘留的變更等內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