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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告知給嫌疑人是否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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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告知給嫌疑人是否是必須的?

一、批捕告知給嫌疑人是否是必須的?

批捕告知給嫌疑人是是必須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要經過以下程式:

(一)提請、批准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二)決定逮捕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逮捕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二、逮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在批准逮捕這個階段的話,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式才是屬於合法的規定,或者是會導致程式違法。首先就是在批准逮捕階段,需要提請檢察院申請同意。決定批准逮捕成功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