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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是看守所接人嗎

強制措施 閱讀(2.89W)

不批准逮捕是看守所接人嗎

一、不批准逮捕是看守所接人嗎?

1、不是,釋放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人員到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在辦理好手續後,看守所才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釋放。

2、釋放證明上寫明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意思是指:釋放的原因是因檢察院未批准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最長應該在30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捕。而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的,就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仍由看守所負責羈押;如果步批准逮捕的,則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釋放。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釋放的,並不表示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但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的,在將犯罪嫌疑人釋放的同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並根據最後的偵查情況牢決定是否向檢察院移送起訴,或撤銷刑事立案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總之,在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根本就沒有規定對於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須要有家屬到看守所去接人才會放人的。通俗一點來講,家屬想去接就去,不想去也無所謂。而且,對犯罪嫌疑人的釋放也得建立在公安機關已經辦理好了釋放手續的前提條件之下,一般接到不批捕的通知書之後就會馬上辦理釋放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