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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拘留多久提交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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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拘留多久提交檢察院?

嫌疑人拘留多久提交檢察院?

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拘留後,公安機關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一般3-7天就會提交到檢察院進行批捕申請,檢察院在審查後如果符合逮捕條件就會同意公安機關的批捕申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需要明確的是,拘留一般由公安機關直接執行,而是否需要逮捕,則需要由公安機關提交相關證據檔案到檢察機關審定後作出是否同意批捕的決定。嫌疑人在公安機關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審查,以求獲得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