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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盜竊案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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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盜竊案的依據是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盜竊案的依據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盜竊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逮捕,首先要由公安機關報關送,檢察院稽核是否批准逮捕,一般七天報送;最長可以到30天,檢察院有7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批准逮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 司法解釋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片語,批准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式,批准逮捕是檢察機關的許可權,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檢察院批捕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的,一般情況下,應當對公安機關提交的訴訟案件和相關證據進行合法性的審查,如果發現相關犯罪事實不能認定或者犯罪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則還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待犯罪證據確鑿後才能進一步的進行批捕和審查。